依据《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置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处置有关时限为:
1、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交通警察适用浅易程序处置的交通事故,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一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2、24小时内
1、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续。决定立案的,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事故处置机构负责人审批。
2、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一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公告争议各方。
3、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的事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置的决定。
4、对于发生职员伤亡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问。
3、1近日
调解参加好友因故不可以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近日公告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4、2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别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别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公告申请人。
5、3日内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别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别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别的申请。
2、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别、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别、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别、评估。
3、对接到报案后,经调查不立案的在3日内将不予立案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等事情,送达报警人。
4、对需要检验、鉴别的,应在检验、鉴别结果确定后3日内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3日内或者根据其时限需要,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址,并于调解时间3近日公告当事人。
6、5日内